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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商秘电|网站编辑:工商秘电|发表于 2020-03-12
(一)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中,对于含有“保 钓”、“宝钓”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申请,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或者不予登记。
(二)民间“保钓”组织在我国不具有合法 身份,不具有投资主体资格,不符合企业登记条件。对于以“保钓”、“宝钓”等组织名义投资申请企业登记的,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依 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三)凡以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钓”企业或 组织名义为投资方,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以及以该企业或组织名义申请来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一律以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由,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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