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拨打全国热线电话400-002-1390投诉;
2.通过官方网站咨询在线客服;
3.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投诉;
4.通过邮箱2355923037@qq.com反馈。
市场价:¥6000元
产品价格:¥5000 元
—— 申请流程 ——
1、签订协议
根据客户的经营类型,定制具体申办方案,签订协议。
2、准备材料
协助客户准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的全部材料。
3、办理许可证
提交完整材料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批。
4、领取证件
办理完成后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寄送给客户。
注:办理时需要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不满足条件请咨询在线客服>>
—— 材料清单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不低于200万);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其它补充材料。
—— 证件展示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
420*297mm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297*210mm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颁发,盖有人社局的红章;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可申请延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为前置审批,需在营业执照审批前申请;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设立依据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四款: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 服务的延续性 ——
许可证续期、许可证变更、许可证补证、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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